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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所转发的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所转发的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标准和责任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由民政部门负责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资金发放比例,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低保分担比例执行。市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应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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