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计划投资总额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因划分标段降低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 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招标公告应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应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在指定的网站上统一答疑。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式。保函或担保应为不可撤销,保函或担保中的招标人名称统一按“大庆市财政局”填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半小时内,在开标现场向市财政部门交纳投标担保。
中标人投标担保可以直接转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第九条 招投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电子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确保电子文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外埠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取得备案手续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半小时,采用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系统,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大庆分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按先资格标、后技术标、再商务标的3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