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7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队伍选择,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黑建招〔2006〕1号)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0层以上高层建筑、设有3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跨度30米以上或檐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高架桥、特大桥、水底隧道、顶管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大型水库;其他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特殊情况需要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人必须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邀请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随机抽取。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