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庆政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副产品价格不断攀升,征地青苗补偿矛盾日渐突出。为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油田产能建设,经市政府8届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包含品种及套种、间种等可提交当地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本县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5〕20号)中有关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大庆市市区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大庆市市区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标准
品种
| 补 偿 标 准
(元/平方米)
|
1、旱 地
| 1.61
|
玉 米
| 1.10
|
膜下滴灌玉米
| 2.14
|
大 豆
| 1.30
|
高 粱
| 0.90
|
小 麦
| 0.84
|
谷 子
| 1.76
|
2、水 田
| 1.57
|
水 稻
| 1.57
|
3、经济作物
| 2.60
|
西 瓜
| 4.50
|
香 瓜
| 5.40
|
绿 豆
| 1.18
|
红小豆
| 0.86
|
芸 豆
| 1.04
|
4、春秋菜园
| 5.40
|
5、秋 菜 田
| 2.84
|
甜 菜
| 2.25
|
大 葱
| 3.70
|
萝 卜
| 3.15
|
土 豆
| 2.25
|
6、草 地
|
|
天然草地
| 0.21
|
人工或改良草地
| 0.37
|
7、鱼 池
|
|
精养鱼池
| 5.25
|
粗养鱼池
| 1.39
|
8、芦 苇
| 0.38
|
9、大 棚
|
|
塑料大棚菜地
| 13.50
|
普通温室菜地
| 21.60
|
节能温室菜地
| 62.10
|
10、棚室经济作物
|
|
葡 萄
| 29.99
|
提 子
| 67.47
|
桃
| 27.00
|
草 莓
| 16.20
|
圣女果
| 60.00
|
花 卉
| 112.44
|
11、药 材
| 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