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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大庆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将COD和SO2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申报时间同上。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进1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将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COD和SO2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和运营管理
  市环保部门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将验收监测技术报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后报省环保厅批准。验收监测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和《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交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
  第八条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进行,当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则从本次比对实验时间上推至上次比对实验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抽测,当抽测结果与当地环保部门比对实验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环保厅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测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二)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环保部认可的分析方法,原始记录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并与监测数据一并存档。
  (三)监测分析时必须加入10%的密码平行样和10%的盲样,利用传感器法测定SO2时,每次监测前应当用标准气校正仪器。
  (四)上报监测数据时,应一同上报质控数据,以便用于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大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和《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庆政发〔2007〕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由国家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年度削减目标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明确削减项目。年度削减目标、削减项目和完成时间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并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掌握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到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制定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规定的具体方法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九条 对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按半年进行调度,各县、区和高新区环保主管部门要按具体规定按时上报,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由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查督查,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在核查前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统计和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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