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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大庆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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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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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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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计内容与时限
  (一)统计内容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二)统计时限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数据确定原则
  统计调查按照管理权限原则进行,即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和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市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环保主管部门。
  (一)县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地区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或者污染源普查中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区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地区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或者污染源普查中该地区负责管理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市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或者污染源普查中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或者污染源普查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
  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和省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二)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
  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
  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三)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四)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各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的确定,应与2005年环境统计中采用的系数保持一致。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四条 数据质量控制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各县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保、统计、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数据校核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与校正(详见附件)。
  (一)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方法附后)。
  (二)各县区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区。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方法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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