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各级发改、科技和农业部门的支农项目,要尽可能通过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科技部门要予以支持。
(三)信贷支持。
各金融部门要把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取得实体法人地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采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反担保或成员集体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反担保的办法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并降低贷款门槛,实行优惠利率,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积极引进和组建面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农业投资公司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实体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四)保险支持。
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险种、扩大覆盖面。面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要在保费补贴、费率等方面予以倾斜和优惠。
(五)税收支持。
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对实体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本组织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实体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本组织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实体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本组织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用地支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七)电力支持。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用电,可执行国家电价目录中的普、非工业电价,不再执行农村二次发行电价。
(八)人才支持。
鼓励农技人员和市属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