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10月11日市政府8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意见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适应大庆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现就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本着“重点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每年选择一批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建立的,与农户建立稳定联系、带动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规范化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条件是:
(一)运行机制合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二)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三)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效益预期。
(四)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
二、支持内容
(一)财政支持。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农业要求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五十条规定,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实行市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制度,凡被市政府授予市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称号的,享受市级龙头企业待遇,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比例贴息(出口贴息除外)。
(二)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