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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有的乡道、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维护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群众实施养护。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开展各项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不含大同区)农村公路高等级路面的养护工作由大庆市区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列养里程由各区政府与养护单位共同核定,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拨付养护费用。其他路面由各区政府制定相应规定,将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到乡镇。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可绿化路段全部绿化。
  第十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各乡(镇)政府制定村道管理的乡规民约,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省交通厅拨付的汽车养路费;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预算资金;县(区)征收的地方养路费;村民“一事一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除已明确的养护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养护投资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由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县道养护省交通厅公路养路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省交通厅管理规定执行;乡道养护转移支付资金由四县及大同区财政拨付至各交通局;村道地方养路费补贴资金由市交通局编制、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后执行;各级财政资金由各级发改委(经济计划局)组织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交通部门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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