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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

  (二)畜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等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保证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无错检、漏检及病害肉流入市场事件发生,保证上市动物产品安全;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猪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要集中开展对猪肉经营市场的整治,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特别是要坚持索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检疫检验票证台帐制度。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引导经营者守法经商。要保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猪肉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对消费环节的肉类食品进行集中整治,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和婚丧宴席等卫生监督检查,保证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特别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卫生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来源和储运条件,严格肉类食品登记管理,严禁购买私宰肉,严禁违规存放肉类食品,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质监部门要加强肉制品加工环节专项整治。要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加强猪肉原料基地的全面清查,确保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六)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七)物价部门要加大物价执法力度,稳定猪肉市场价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猪肉市场价格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八)生猪养殖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的指导检查监管,严格禁止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保健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猪不得屠宰、不得食用、出售和转运。履行对社会的责任。
  (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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