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重点区域:内邱原始次生林自然保护区、前南峪生态旅游区、崆山白云洞风景区、九龙峡旅游区、天台山自然风景区、岐山湖风景区、小天池森林景区、扁鹊庙及太子岩风景区、白云山风景区、小西天风景区、张果老山风景区、云梦山风景区、黄巾军要塞遗址、秦王湖风景区、广阳山景区、赫山九龙潭风景区、北武当山景区以及邢台县前南峪国家级森林公园、临城县天台山森林公园、沙河市老爷山森林公园、清河县快活林森林公园、临城县蝎子沟森林公园等。
监察内容:加强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修订和完善各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规划,明确各保护区的保护性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对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与保护体系。重点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生产经营项目和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监察西部山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片麻岩和红板石开采以及陡坡开荒等对山体植被的破坏。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各风景名胜区应严格禁止建设各种重污染项目,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法生产及开发活动;加强对旅游开发产生的“三废”的处置处理和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的生态监察;加强水土涵养林、风景林、森林植被、景区绿地和公路沿线行道树和景观林的生态监察;加强景区内在建项目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环保设施的“三同时”验收、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现场监察。
4.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重点: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
监察内容:严格监管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试点区域内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环评要求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环境治理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
加强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监察。重点监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取石、取土及弃渣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建设企业落实水土保持、边坡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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