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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9月底前)
  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邢台市及沙河市、邢台县、内邱县的试点方案报省环保局备案。其他县(市、区)试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县(市、区)要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
  全面开展以资源开发和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以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农村生态环境、畜禽养殖等为重点的全市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
  2009年7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进行自查和验收准备。2009年9月,市对试点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经验。2009年10月至12月,邢台市及沙河市、邢台县、内邱县作为重点试点地区迎接国家、省检查验收。
  (三)主要工作内容
  1.矿山开采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重点区域:邢台煤矿、东庞煤矿、显德汪煤矿、葛泉煤矿、章村煤矿、白塔-新城镇、临城镇-黑城镇、大孟镇煤矿群采区为主的矸石场和塌陷区以及以綦村铁矿群采区、白塔-新城铁矿群采区为主的废石堆和尾矿库以及其他矿山。
  监察内容: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基本方针,结合邢台市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环境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严格矿山企业准入制度,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审批关,新建矿山企业必须提供经报批的“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报告”、“土地复垦报告”等资料,竣工验收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重点区域:重点饮用水源地及朱庄水库、临城水库、野沟门水库、八一水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监察内容:组织开展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监察工作,加强邢台市区重点饮用水源地及朱庄水库、临城水库、野沟门水库、八一水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饮用水源地设立明显的标志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水源保护区的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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