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多渠道、大力度招商引资;不能通过房地产开发形式实施的,政府可授权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实施。
(十四)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探索改造方式,加快改造步伐。推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对“城中村”改造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10年底,80%的“城中村”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任务。
(十五)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已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的,要支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力继续实行开发建设项目的,要协助其尽快将项目转让;无企业受让的,政府可先行承担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确保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安置。
五、进一步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
(十六)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利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城市改造的时机,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因土地收储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的,应主要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对其安置。
(十七)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适度调整土地出让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引导理性竞买土地。
(十八)对于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可在总平面方案审定的前提下,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根据批准的宗地划分方案,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九)鼓励企业重组与项目合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出现问题楼盘。
(二十)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
(二十一)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发展与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落实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住房占到70%以上的要求。要积极创造开工建设条件,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