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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升保障能力
  (九)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新模式。一是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和各县县城,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统一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二是实行租售并举。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租赁、购买实物廉租(经济适用)住房或货币配租。实物配租租金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已经租赁的住房也可以购买。出售价格按照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执行。货币配租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的差额。三是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2009至2011年3年内,对并轨后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与货币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各为50%。四是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各县成立住房保障专门管理机构;在城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增设住房保障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做到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住房保障申请窗口管理。
  (十)调整“内循环”政策,鼓励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十一)进一步加大实物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筹集力度。筹集方式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利用国债资金集中建设、从市场上普通商品房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通过棚户区(危陋住房区)改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并将其纳入廉租住房。
  四、强力推进“三改”工程
  (十二)加快旧住宅小区改善。进一步完善工作推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摸清底数,完善计划,加大政府投入,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步伐,在确保改善标准的前提下,确保到2010年底全部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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