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秦政[2008]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正确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建设,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宜居城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购房优惠政策,提升消费能力
(一)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三)适当提高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针对近几年住房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市、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
(四)调整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五)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六)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在我市城市区和各县县城,对购买价值30万元以上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的外地购房者,可办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落户手续。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能力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范围。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