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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一)未按照规定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违反《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第十九条 假赔案是指保险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入赔案列支,或是与个人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套取资金,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进行定额赔付、弥补营业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或其它账目亏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虚挂应收保费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坐扣保费等方式将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手续费、弥补营业费用不足等而形成的应收保费。
  截留保费是指采取撕单、埋单等方式,将保费收入不全额入账,未入账保费账外运营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进行定额赔付、弥补营业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或其它账目亏空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阴阳单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出具正本与各留存联之间金额不一致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或套取资金用于弥补营业费用不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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