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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部门和中心实行双重管理,其人事关系由所在部门管理,日常工作由中心管理。

  中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单列,不占选派部门指标。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需要更换的,须经中心批准。

  第九条 中心应当对纳入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进行审核后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当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权中心工作窗口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窗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说明具体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进驻部门承诺的期限内进行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按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负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并告知协办部门;

  (三)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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