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廉洁、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在中心设置工作窗口,不得在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少、受理次数少的进驻部门,可以委托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进驻部门应在中心工作窗口派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并委任其中一名为本部门首席代表,负责窗口与本部门和中心之间的联络协调,在委托权限内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并协助中心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