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申请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记录,视为放弃听证。
八、组卷上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会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放弃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格式见附件十一),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二)、《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三)等材料,按规定组卷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九、区(县)政府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对报批材料审核同意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情况作出说明,出具报批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十四)。
十、审查报批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述报批材料按要求装订后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转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查,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在自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出具退件通知,说明退件原因,提出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议,将案卷退回原报件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在接到报批材料后,符合报批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相应区县人民政府。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市政府审批;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查,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缴纳费用
根据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复,市国土房管局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有关费用。主要涉及的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
十二、用地批复
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时限缴纳有关费用后,市国土房管局凭税费缴纳证明,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十三、批后公告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内将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格式见附件十五),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格式见附件十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