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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一)符合申请征地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征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依照有关规定,按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依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拟定安置途径;
  (四)根据调查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将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用金额等情况提供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四)。
  五、征收土地告知
  收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格式见附件五)。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及告知回执(格式见附件六)。
  六、征收土地确认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格式见附件七)。对于在发布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确认。
  在征地调查确认中,经反复做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逾期仍拒绝在各项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请被征地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依申请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有要求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进行收集上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八),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格式见附件九)。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出具听证会笔录(格式见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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