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8、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9、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10、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市级)。
11、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总平面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图;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7、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区、县级)。
(三)政府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经批准的年度经营性用地项目储备计划;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6、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二、受理申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用地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三、内业审核
审查核对资料,确认资料是否有误;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准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提出修改意见或退件(格式见附件二)。
四、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