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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结合当前征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下发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收土地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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