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