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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境外总机构性质证明出具情况(√)

由境外总机构的主管税务当局出具

 

由境外总机构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境外总机构所在国政府驻中国大使馆出具

 

申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政策依据:

谨声明:我代表机构(或境外总机构或上级部门)上述所填报内容以及附送资料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者盖章:

以下为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情况

是否已附送境外总机构性质证明(√)    是   否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用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事宜。
  二、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境外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上级部门用中文填写。
  三、“境外总机构情况说明”内容应重点就境外总机构情况的主要情况填写,包括总机构设立时间、业务范围、在当地的税收待遇以及已在哪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代表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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