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市局批复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批复。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于依据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申请的,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二)对于境外总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已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该代表机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税收管理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批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审计工作,对于上述代表机构从事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税业务或取得应税收入的,应根据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
2009年1月4日
附件: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
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申请者(√)
| 本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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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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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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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批 准 设 立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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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批准设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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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设立文号
| | 设立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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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设立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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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登 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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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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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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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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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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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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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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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码
| 税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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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机 构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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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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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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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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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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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总机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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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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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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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是否已批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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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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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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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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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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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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