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和二00八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8]87号)
在甘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近年来,从我办对驻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和检查的情况看,大多数单位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账户年检,账户管理得到逐步规范和加强。但也有少数单位账户管理意识薄弱,存在未经审批开立账户、未及时或履行账户备案手续,账户到期不及时撤户或办理延期手续等违规问题。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长效管理,进一步做好驻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和2008年度年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和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各单位明确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保持账户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备份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信息以备用。省级主管部门除负责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外,重点应做好本系统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凡是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基层预算单位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备案、撤销等事宜时,一般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初审和汇总后上报我办;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办。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依据各所属单位审批和备案情况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所属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无误。
(二)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补充规定要求,开立账户前必须经专员办审批,审批后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账号发生变更或撤户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做好备案类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备案类相关账户包括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等。目前许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已开设了支付零余额账户,请已开设零余额账户尚未备案的单位,尽快以备案类账户向我办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上报备案时附财政部批复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零余额户的文件复印件,备案帐户电子信息中账户财政代码和批复书批号不填,账户类别为支付零余额账户,用途为财政授权支付。在账户年检时请将各项备案类银行账户与审批类账户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