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减排考核体系,共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符合《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下达年度减排任务规定要求的,得10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①未制定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扣2分。
②污染减排任务未分解落实到位的,每项扣1分。
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每家扣1分。
④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污染减排计划的,每次扣2分。
⑤年度减排计划未按国家规范要求编制的,扣2分。
(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考核计分方法。
1.考核指标及分值。
主要考核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分解落实及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1)年度减排任务分解落实情况(10分)。
(2)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90分)。
2.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1)年度减排任务分解落实情况(10分)。
已将污染减排任务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位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2)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90分)。
按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大项计分,每项任务分值为X分,X=90/n分(n为下达年度任务项数)。
①某项任务为具体工程任务。
任务完成的,得X分;未按规定完成但完成任务量达到要求进度90%或以上的,每项扣Y分,即Y=X/2分;某项任务中又明确包含m项工程任务的,其中每单项任务按X/m分计。
②某项任务为研究、课题、管理类及其他任务。
任务完成良好的,得X分;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的,得0.8×X分;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得0.3×X分;未开展该项任务相关工作的,该项任务不得分。
以上考核参考各部门提交的自查报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佐证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五、考核程序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年污染减排计划、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的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