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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分类考核。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家“十一五”污染减排统计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我市减排项目的核查情况予以核定。

  2.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有关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3.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主要参照省和市下达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省和市下达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分解落实及完成情况。

  四、计分方法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考核计分方法。

  1.考核指标及分值。

  “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由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1)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2)减排措施落实情况(30分)。

  (3)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30分)。

  2.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1)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各项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措施完成削减量大于或等于下达年度任务量的,为完成任务。

  由于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未完成任务将实行一票否决,在计分时应为零分。完成任务时应为满分。各项目削减量优先采用国家和省核定量。原则上原有污染减排设施超额完成的削减量不得用于新增减排设施未完成削减量部分的调剂。

  新增减排量每超额完成200吨且经国家和省认可的,加1分,原则上加分额不超过5分。

  (2)减排措施落实情况(30分)。

  考核市下达的年度任务确定的治理工程(15分)、结构调整(10分)和监督管理(5分)措施落实情况,实行扣分制。其中治理工程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分,扣完15分为止,即X=15/n分(n为下达的治理工程项目总数);结构调整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Y分,扣完10分为止,即Y=10/n分(n为下达的结构调整减排任务数);监督管理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Z分,扣完5分为止,即Z=5/n分(n为下达的监督管理减排任务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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