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8〕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控制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减排的各项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有关企业。各部门或单位要将污染减排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本地区污染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污染减排数据、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污染减排台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