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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8〕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完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9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是指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时发现的被审计和被检查单位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和被检查单位对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行政监督联席会议通报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对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和财政检查建议。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和被检查单位纠正;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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