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报深圳市标准创新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标准文本;
(六)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须提交国家有关权威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委托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奖项目名单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奖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
(五)市奖励办公室向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项目的建议;
(六)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市奖励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聘请。评委会由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时,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综合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该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评审得分。
第十七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停止申报资格5年,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