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有关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四)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第八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创新奖和优秀奖两类,其中创新奖每年不超过3个奖项,每项奖励50万元人民币;优秀奖每年不超过7个奖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奖金从深圳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奖条件为:
(一)创新奖:标准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优秀奖:标准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公告,定期接受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先获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由标准项目主导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主导完成单位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果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深圳市注册单位,且经核实第二起草单位确实在该标准制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则由第二起草单位组织申报;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在深圳市注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