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标准创新活动,促进标准与科研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全市产业和科技竞争力,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七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项目,该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实施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期限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计算:
(一)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