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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通过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之外,工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基层工会聘任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在职工中民主推选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监督员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每月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当提前3日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正常的履职行为扣减其工资、福利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应当通过接待来访、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

  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投诉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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