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8〕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研究,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 “产业兴市”的战略,扭转我市制造业投资不足、工业发展不快的局面,做大做强我市工业,加快建设全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的新型工业基地,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发挥其对我市工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市财政安排 2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今后每年增加安排不少于 2000万元用于充实发展资金,省级财政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全部归入发展资金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经费、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等各种财政专项基金要向工业产业倾斜,以上各项资金每年对工业的投放比例不低于40%。
二、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 2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2年内企业年净入库税收 (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 500万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其所交纳土地款 10%的奖励,每亩增加税收1万元奖励提高一个百分点,原则上奖励比例上限为 30%。对于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业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土地款奖励不受比例上限限制。对工业项目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律免征
三、对年度入库税收 (包括国税、地税)达 5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将分别以其历年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的最高额为基数,实际税收超出基数部分达到 100万元的,超出部分市级留成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补贴。如与其它税收优惠政策重叠,按优惠最大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