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8〕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1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培育工作的决定》(海府〔2006〕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 奖励金额
(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 (含5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