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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3、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的,变更当年其税收收入仍计为原注册地所在区收入,变更第二年起按收入90%、70%、50%、30%、10%的退坡比例计算确定,5 年后全计为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收入。

  4、2008 年及以后年度,市财政对各区共享税实行考核。某区共享税比上年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金额的,市财政在当年的新增财力中安排一次性上台阶奖励资金。某区共享税较上年减收达到一定比例和金额的,市财政将按市级所得财力减收额的 45%扣减区级财力,扣减金额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5、2008年以后,对财政收入超常规增长的个别区,原则上,市财政除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自动均衡功能进行调控外,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2007 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市对区专项财力补助和区对市专项上解,继续保留。其中环卫体改下划人员经费按2007年应补助金额确定基数,城管系统、规划系统下划人员按 2007年实际下划金额确定基数。从 2008 年起,按年均 5%的增长率,增加对区转移支付,2012 年后按 2012 年实际转移支付数固定对区补助。2008年及以后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下划的人员支出,参照以上做法。

  7、为体现财权和事权相一致原则,2008 年及以后年度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的新增事项,按市区共享税分享比例进行分担。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明确的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的事项,维持原比例不变。

  8、为体现谁服务谁受益原则,对秀英区管理高新区的部分社会事务支出进行补助。高新区未达到 2007年实际结算数以前,由市本级按高新区2007年实际结算数的 10%对秀英区进行补助。高新区达到或超过2007年实际结算数后,由高新区按当年实际收入的 10%定额上解市本级,再由市本级对秀英区进行补助。

  9、飞地工业园内的落地企业项目,税收收入由高新区和招商引资的区共同分享,其中高新区分享 55%,招商引资的区分享45%。

  10、按照省对我市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市对区专项财力补助和区对市专项财力上解。

  四、有关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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