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企业(单位)按实际注册地划分各区征管。
2、原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注册地界定并调整纳税机构。
3、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实际注册地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公司所在地界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以上原则界定税收归属。
(四)税收返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市对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 ),即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1%,市对区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 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上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1+(当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0.3]。
2007 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按照 2007 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
2007 年市对区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 2007 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五)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本级、区级既得利益,以 2007 年为基期,市对区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区级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市对某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 2007 年该区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7年该区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2007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体制上解。
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区级可支配财力指共享六税收入,其他不受财政体制调整影响的区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六)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本级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从2008年开始,市对区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区对市上解 )。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 2008-2012年各区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 6 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 90%、80%、70%、60%和 5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某区某年度增量收入补助额 (或某区对市上解额)=上年度补助额 (或上解额)+[ (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 ×该年度退坡比例。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上解。从 2013年起,市对区增量收入补助额(或区对市上解额)转为市对区定额补助 (或区对市定额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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