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海府〔2008〕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和区(含海口保税区管委会、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保税区、高新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08 年 1月起,对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自2003 年重新确定市与区财政体制以来,我市基本规范了市与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市对区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较好地缓解了区级财政困难,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市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多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财政体制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
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 [2007]78号)的要求,适当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扩权”的决定,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和谐海口建设;有利于消除体制障碍,增强区级发展活力;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从源头防止不正当税收转移行为。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
以 2007 年为基期,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财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区域间的财力差异,适当调整收入增量,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当增加区级财政调控能力。
通过财政体制调整,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分享比例,规范市对区补助收入等分配方式,提高区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三)优化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区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调整部分税务机构的税收隶属关系,鼓励区级政府培植财源,运用合理的方式增加财政收入,调动各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