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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帮助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推动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和结构调整工作, 促进“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上大压小工作进展情况和各新建项目业主建议,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补助是上大压小新建燃煤电源项目业主自愿支付资金,对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关停企业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的补偿性政策,容量补助资金必须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2008年底前上报国家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新建燃煤大机组电源项目(以下简称“上大项目”),业主出具自愿支付容量补助资金承诺的,在项目核准后由上大项目业主按本指导意见支付容量补助资金。

  三、2009年及以后按照上大压小方式开展前期工作的燃煤发电项目,其上大的替代容量原则由业主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取得,政府不再统一组织。关停小火电机组不再享受容量补助等经济补偿政策。

  四、容量补助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当年获得国家核准的上大项目替代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期关停并通过国家确认的,关停企业可按照确认关停容量以每千瓦300元标准享受一次性容量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年获得国家核准的所有上大项目按核准容量平均分摊。2008年及以前核准的上大项目的容量补助按一批统算。

  当年未获得国家核准的上大项目替代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待上大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后,关停企业再享受容量补助。

  上大项目业主对相关省辖市政府出具提前预支付容量补助资金承诺的,应按承诺的时间预支付相应资金。

  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上大项目业主应当支付的关小容量补助资金通知到相关省辖市,并组织上大项目业主与相关省辖市政府共同签订多方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多方协议另行制订。

  六、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在财政设置专户,用于接收容量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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