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的入库操作必须在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省级入库),然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出库),再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区县级税务机关和地市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市级出库),地市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具体办理业务的操作人员,区县级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区县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县级出库),并由征收机关发放给前台征收人员。
二、票证报表和票证计划
票证报表包括票证个人情况日报表、完税证明使用日报表、票证汇总日报表、票证汇总月报表、票证个人业务日报表、票证个人情况月报表和票证汇总年报表。以上报表可由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对各种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并生成报表,方便票证管理人员查询及分析票证的使用情况。
票证计划由各级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根据本年度使用票证的情况,结合对下一年度本辖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预计进行编制,然后将计划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计划由省级税务机关汇总审核,车购税完税证明计划由省级税务机关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临时计税价格的备案及暂行管理业务
一、基本规定
征收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对于系统中有车型无配置的车型不再输入备案价格,可直接进行选择。同车型、同配置的车辆,按以下顺序选择车型:现行、暂行、备案。
二、业务流程
(一)车辆计税价格的备案
对系统中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车购税征收机构在办理征(免)税或转籍业务时必须临时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才能进行。操作时,由具有计税价格审核操作权限人员在系统中填写《计税价格审核表》,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价格信息等,比照已核定同类型车辆确定最低计税价格,经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征税。
(二)暂行最低计税价格的管理
省国税局流转税部门对各市、县(区)车购税征收机构已经备案的车价信息,应定期进行暂行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备案车型最低计税价格。
“一条龙管理”数据上报业务
对车购税征收形成的车辆税收数据,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车辆税收数据上报省局。具体操作方法为:由各级征收机构具有一条龙管理操作权限人员进入“一条龙管理”模块,在“车辆税收数据管理”中,点击【上报】按钮进行数据上传,车辆税收数据将直接上传至省局。
会统管理业务
负责每日车购税征收金额的核对、税收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各类会统报表的编报,按规定日期汇总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汇缴车购税款,及时与开户银行、人行国库科核对入库数字、销号。负责CTIS系统、电子税源档案中有关车购税业务税收凭证的开据、销号以及帐务工作的金库对账、汇总、记账、凭证整理、会统报表等工作。
表证单书
附: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
6.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7.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附件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行业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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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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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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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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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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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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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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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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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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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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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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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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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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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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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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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减)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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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计税价格
| 计税价格
| 税率
| 免税、减税额
|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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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2×3
| 5=1×3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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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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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声明
| 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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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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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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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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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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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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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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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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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接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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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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