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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五)票证结报
  征收人员每日对个人票证使用、税款征收情况进行核对,分理完税凭证,按规定汇总后报会统和票证管理人员。

  特殊车辆征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二)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明确如下:
  1.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旧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和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
  2.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资料证明和纳税人申请材料。经过理赔的,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3.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库存车辆是指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出厂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间隔在3年以上,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4.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经验车,里程表行驶里程确认在8万公里以上,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二、业务流程
  特殊征税车辆必须实地验车,并报经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申报环节。征收流程同新车征税,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免税车辆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前款新车征税规定提供资料,填写车辆免(减)税申请表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照片的标准:
  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固定装置设在外部的,提供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和横面照片各一张,固定装置设在内部的,提供车辆内观照片和外观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各一张。
  (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免(减)税条件”栏签署免税类型。
  二、业务流程
  负责免税业务的税务人员受理资料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车购税大厅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并按日报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完善审批手续,其他车辆报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申报环节。减、免税车辆的征收流程同新车征税,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退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退税是指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 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二)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全额退税。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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