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9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业务有新规定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暂行)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本着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新车征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发票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1.购买拍卖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和相关证明。
2.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3.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4.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
二、业务流程
(一)审核录入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按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对同车型多种配置无法确定计税价格的必须实地验车,验车由两人以上税务人员执行,验车后由验车人员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对于纳税人购车后加装配置的车辆以实地验车配置为准。审核录入人员依据验车人员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确定相应车辆型号的计税价格,录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
2.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无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型号,转车辆临时计税价格的备案及暂行管理业务处理。
(二)缴纳税款
纳税人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可选择转帐、刷卡或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税款。
(三)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车购税专用)和完税证明
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与应纳税额核对无误后打印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
(四)复核建档
复核纳税申报资料及征税标准,建立新车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健全交接手续,保存档案交接记录。档案内应留存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留存《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税收通用完税证存档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6.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同车型多种配置车辆必备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