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代省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界线协议书。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勘定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