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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5、要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不得超过120元。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和饮水费等各种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订阅报刊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中小学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和保险费用。
  6、要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制定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存放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明确服务内容。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在上述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中派生出其他收费项目,巧立名目向丧葬户收取消毒费、清炉费、告别费和卫生费等。价格部门如果制定了不符合殡葬政策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纠正。
  要规范殡葬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殡葬管理部门除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殡葬管理费外,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招商引资的殡葬服务单位,殡葬管理部门与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殡葬服务费由殡葬服务单位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7、要坚持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向农民收取公布项目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自立涉农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涉农收费标准。

  二、减免部分涉农收费
  1、农民按规定使用集体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用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免交水资源费。
  2、免收涉及农机监理部门的驾驶学习证工本费、农机安全学习证工本费、驾驶员和农机操作人员审验费、牌证保管费和事故处理费;免收各类拖拉机、底速汽车、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和拖拉机等的车牌证工本费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3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2009年春季开学后,在全省范围内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按此规定,从明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空白作业本的印制成本,在非盈利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核定2009年春季空白作业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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