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扶持农村发展,加快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要求,在对我省涉农收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现就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减免部分涉农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1、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借读费、暂住证工本费、畜禽和畜禽产品防疫费以及农机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继续收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农民和各方面的负担。
  2、要清理规范涉及林权改革的收费,其中林权勘察费、林地补偿费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取;涉及林权流转的林业产权交易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伐区调查设计费和木材检量费等按省价格部门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各地不得超出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乡镇政府要为林权流转提供各项服务,不得以此为由向林权交易者收取费用,或以防火费、管理费等的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更不得以是否收费作为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3、要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生活饮用水工程由政府投资,维持正常运行的费用可由农民负担,其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和改建自用住房,除交纳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4、要规范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和离婚证书工本费等。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实行免费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