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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29.6元调整为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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