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3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时,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3.2.2.4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办理确定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3.3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包含业务细类共十二项,分别为: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另行约定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的,且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联机备案表(网上联机备案的提供);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原件。
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更;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因继承、遗赠、离婚、夫妻更名致使权利人变更。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已登记备案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联机备案表(网
上联机备案的提供);
(5)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判决、裁决)或者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继承、遗赠)或者离婚证、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离婚更名);
(6)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更名申请原件(夫妻更名)
(7)其他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买卖双方解除预购合同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失效的,可由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可以单方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已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予以注销或一并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因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涉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的可一并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预告登记失效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4)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
(5)预告登记失效的,提交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尚未申请相应房屋登记,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房屋坐落、面积等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更;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因继承、遗赠、离婚、夫妻更名致使权利人变更。涉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的可一并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证明原件;
(5)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买卖双方解除转让合同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失效的,可由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可以单方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已设定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予以注销或一并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注销转移预告登记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登记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因房屋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人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房屋变更登记或预告登记变更的一并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变更的房屋转移预告登记证明;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预告登记失效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解除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6)预告登记失效的,应提交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3.4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更正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材料(原件,登记机构通知更正登记的除外);
(4)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权利人申请的);
(5)已设定他项权利、预告登记的,应由他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同意房屋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的证明原件;
(6)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权利人会同登记的可不公证)。
3.5 异议登记
3.5.1 设立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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