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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如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材料及其他必须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7)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原件二份;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3.1.3.5 房屋分割、合并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分割、合并房屋的书面申请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楼栋进行分割的,还需提供分割后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
  3.1.3.6 夫妻间房屋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原件;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3.7 已购公有住房改为商品房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原购房合同;
  (5)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3.1.3.8 优惠(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改为成本价已购公有住房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
  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由区建委(房管局)代收应补交房价款的收据;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3.9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改商品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4 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包含业务细类共三项,分别为:
  (1)因房屋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2)因放弃房屋所有权办理注销登记
  (3)因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
  3.1.4.1 因房屋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因拆除或自然原因损毁而灭失,由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房屋灭失的材料:
  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灭失,提交拆迁协议、房屋已拆除证明原件;
  因自然原因导致房屋灭失,提交情况说明原件;
  (5)存在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时,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6)现场查看记录(楼房灭失的仅在该楼第一次申请注销登记时查看一次)。
  3.1.4.2 因放弃房屋所有权办理注销登记
  放弃所有权不影响权利人履行义务的,由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原件;
  (5)存在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时,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3.1.4.3 因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
  (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
  3.2 抵押登记
  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一般抵押权登记包含业务细类共五项,分别为:
  (1)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2) 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
  (3)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4)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5)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3.2.1.1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
  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
  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3.2.1.2 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登记的补充协议原件。
  3.2.1.3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由抵押权转让双方申请。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3.2.1.4 抵押权变更登记
  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3.2.1.5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依以房抵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
  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登记包含业务细类共四项,分别为:
  (1)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2)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3)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4)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3.2.2.1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房屋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3.2.2.2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未确定前,债权人全部转让债权,由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人、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申请;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后,按一般抵押权转移办理。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主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及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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