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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 房屋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21) 已领转让房屋确权证明、卖契换领房屋所有权证
  (22) 拆迁安置房屋登记
  (23) 房改售房
  (24) 房改售房单位回购房屋
  (25) 房改售房单位回购和调房一并办理
  3.1.2.1 新建商品房买卖
  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开发企业);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以上两项由开发企业提供,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3)登记申请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6)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7)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8)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1.2.2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9)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补交金额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房屋面积×6%);
  (10)“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原件;
  3.1.2.3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第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购房人的证明原件(回购除外);
  (6)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回购除外);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2.4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3.1.2.5 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买卖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原件。
  3.1.2.6 存量房屋买卖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10)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3.1.2.7 房屋继承、遗赠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继承除外)。
  3.1.2.8 继承和赠与房屋一并登记
  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其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该房屋的其他继承人。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3.1.2.9 房屋赠与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0 房屋交换
  跨区交换房屋的,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登记部门应向证书核发部门发函说明收取证书原件情况。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交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到情况说明的除外);
  (4)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换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1 房屋作价出资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相关合同原件或企业章程;
  (6)已购公有住房作价出资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8)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2 以房屋抵偿债务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因不能清偿债务,双方以房屋抵偿的协议原件;
  (6)已购公有住房抵债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8)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1.2.13 法人或其他组织改制、合并、分立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法人或其他组织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及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因改组改制、合并、分立而发生转移的材料;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9)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变更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名称变更的证明。
  3.1.2.14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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